用煤用电超了限 企业未来须花钱买配额

   日期:2016-09-22     浏览:1542    评论:0    
核心提示:9月2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显示,发改委近日公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在浙江省、福建省

9月2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显示,发改委近日公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在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对于选择这四省的原因,方案中显示,“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性较高。”

根据方案,试点内容包括科学合理确定用能权指标,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建立能源消费报告、审核和核查制度,明确交易要素,完善交易系统,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落实履约机制。

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原所长周大地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确定用能权配额、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体系,这是在市场经济中,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上企业有所约束的更好实现形式。社会平均成本通过交易能够达到相对的平衡,并且也鼓励了企业多节能。

从严确定新增产能初始用能权

所谓用能权,是指用能单位在一年内经确认可消费各类能源量(包括电力、原煤、蒸汽、天然气等)的权利,也就是一年内按规定可以消费的能源总量。

而“用能权”概念提出的背景,是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

在此之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也提出:“推行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和新建项目能评审查,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并逐步改为基于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下的用能权交易。建立用能权交易系统、测量与核准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要求,设计用能权有偿使用制度应兼顾公平和效益,平衡现有产能和新增产能的利益,既有利于鼓励先进,推进结构调整,推动能源要素高效配置,又不大幅增加现有企业负担。配额内的用能权以免费为主,超限额用能有偿使用。

周大地表示,用能权有偿使用的前提是用能权配额制定公平合理。不同的用能企业,不同用能行业,配额既要根据原历史上用多少,也要根据技术进步的可能性来定。“有些行业的技术进步难度不高,可能配额紧一点。有些行业技术上很难进一步大幅度节能或减排,或者技术减排的成本非常高,可能配额就多一点,所以这个要进行很多技术经济上的分析。”

在周大地看来,用能权还要考虑企业产量的相关问题。比如某个企业过去从事某一行业,但是现在转产,那么在用能权确权上就要调整,要根据未来的生产情况来制定,适当地体现灵活性。

对此,方案要求,制定科学的初始用能权确权方法,区分产能过剩行业和其他行业、高耗能行业和非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和非重点用能单位、现有产能和新增产能,实施分类指导。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耗能行业可采用基准法,即结合近几年产量、行业能效“领跑者”水平以及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确定初始用能权。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还明确,结合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从严确定新增产能的初始用能权。鼓励可再生能源生产和使用,用能单位自产自用可再生能源不计入其综合能源消费量。

周大地认为,从严确定新增产能的初始用能权,这也就要求企业新增产能时须采取先进的能源技术。

逐步建成交易方集合竞价机制

在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的同时,交易主体可以将所持有的用能权指标在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也在方案中获得明确。

方案显示,交易标的为用能权指标,以吨标准煤为单位。用能权指标每年清算一次,卖出的用能权从当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权指标中扣除,但不影响下一年度的用能权指标;买入的用能权计入当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权指标,但不计入下一年度;剩余的用能权指标不计入下一年度。

周大地表示,前期用能权配额的科学制定非常重要,在分配上尽量做到公平,不过也很难完全量体裁衣。在此情况下,交易是相对公平的补充,能够控制能源的平均消费成本社会平均化。并且,交易制度也能够鼓励企业节能,以获得一些经济上的收入。

这也需要有完善的交易系统。方案要求,交易实施登记注册制,交易主体需在交易所开设交易账户。不断完善交易活动所需的登记、交易和结算系统和软硬件设施,确保交易活动安全、可靠、便捷。研究推动用能权交易平台与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效对接。

就价格而言,方案明确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用能权初始交易价格由试点地区确定,伴随市场发展,逐步过渡到由交易方集合竞价方式形成交易价格。探索研究设立交易调节基金,用于引导市场预期,交易初期驱动市场,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市场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能履约的企业,方案中要求,试点地区要建立奖惩机制,确保责任主体及时完成履约义务。公布用能单位履约情况,树立履约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曝光拒不履约单位名单。加大处罚力度,将拒不履约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纳入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探索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对于具体的试点时间,方案中明确为,2016年做好试点顶层设计和准备工作;2017年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不断完善实施方案;到2019年,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制度;2020年,开展试点效果评估,总结提炼经验,视情况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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