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从哪儿来”“人往哪儿去”,这是化解过剩产能中急需解决的两件事情。日前,山西省人社厅、财政厅、总工会等8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12种具体思路和鼓励政策,指导煤炭钢铁行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在“找钱”方面,山西多方筹措,并出台了《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的实施细则》,动员金融业全面助力“去产能”。同时,要求各地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资金的投入,确保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于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
在分流职工方面,据有关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山西仅煤炭行业预计需要安置的职工就超过10万人。作为老牌能源基地,山西煤炭领域国企冗员问题较多、企业负担沉重。目前,山西七大主力煤企中,“合编定员、冗员分流、薪酬制度改革”等内容均在未来发展规划之列,各企业的分流安置工作也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为此,《意见》要求,要将职工安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局势,避免造成职工大量下岗。企业要履行主体责任,按期完成分流安置任务。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意见》明确,支持企业内部分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人员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或者按当年安置人数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转岗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同时,《意见》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企业稳岗。补贴额度为上年度该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70%,或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意见》鼓励企业开展转移就业安置,相关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大龄分流人员,可享受转岗安置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或交通补贴。大力开展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标准分别为每人1200元和1800元。支持企业创业载体建设,鼓励职工离岗自主创业。
《意见》规定,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同时,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运用公益性岗位等援助措施托底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