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对发电用煤实施限价措施

   日期:2008-08-21     浏览:1473    评论:0    

安徽省对发电用煤实施限价措施

 

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安徽省物价部门昨日决定,20086191231,对全省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在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铁运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淮北矿业集团要向大唐淮北发电厂以420/吨供应热值为5000千卡/千克的电煤170万吨,将作为安徽省合同电煤执行限价的依据。

 

据介绍,省物价局昨日向社会公布了安徽省主要煤炭生产企业合同电煤价格、热值、数量。按照规定,在20086191231国家对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此次公布的价格、热值等为我省合同电煤执行限价的依据,各煤炭、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对不履行供煤合同或不服从政府协调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煤炭生产企业承担责任;对购煤不及时、存煤量不足造成缺煤停机和非计划停机的,由发电企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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