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标准:原煤(含洗混煤)40元/吨、洗精煤60元/吨、焦炭70元/吨
本报讯 (记者 胡敏)从8月1日起,我省所有从事煤炭开采、洗选、炼焦的企业,将缴纳一定标准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向火电厂供应电煤的煤炭企业。
省政府日前印发的 《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规定,凡在省内从事煤炭开采、洗选、炼焦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均应按其实际销售的原煤(含洗混煤)、洗精煤、焦炭数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原煤(含洗混煤)40元/吨、洗精煤60元/吨、焦炭7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