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明确对省属煤炭企业监管责任
本报济南7月27日讯 记者近日从省煤炭局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省安监局、省国资委四部门《关于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54处省属煤炭企业和省属煤矿、3处中央企业在鲁煤矿进一步明确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省煤炭管理等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以省煤炭管理等部门为主。
通知指出,兖矿集团、新矿集团、淄矿集团、枣矿集团、肥矿集团、临矿集团6家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41处煤矿是抓好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要落实政府监管责任,这47处省属煤炭企业和省属煤矿由省煤炭局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管;龙矿集团及所属4处煤矿、德州市区域内2处省属煤矿,分别由省煤炭局与企业所在地的龙口市、齐河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司法系统的煤矿由省司法厅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省政府要求省煤炭局依法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核发和年检工作,严肃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监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组织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同时规定了产煤市、有关产煤县(市)政府对省属煤炭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工作开展等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