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总量,须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今后都得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1月12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这是我省推进煤炭改革、遏制腐败、促进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
针对煤炭资源审批不公开、不透明,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二级市场监管缺失,导致开发混乱、腐败丛生等问题,出台了本《办法》。《办法》规定,今后我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要坚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为主配置煤炭资源,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坚持有偿取得,取得矿业权必须缴纳价款,转让矿业权获取超额利润的,要缴纳矿业权转让特别收益金。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许大纯介绍,《办法》具有以下亮点:矿业权人不仅有权勘查、开采煤炭资源,也有权勘查、开采批准范围内的共伴生资源;煤炭资源配置需具备的资质与煤矿企业经营资质分开,不同市场主体在煤炭资源配置过程中平等参与;煤炭资源探矿权可抵押,为矿业权人融资开辟了新路;总量控制,既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也有利于社会监督政府;限制超额利润、防止倒卖等。
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
未纳入年度计划的不得出让
今后,我省将实行产业规划、政策指导下的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总量控制制度。
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总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煤炭资源矿业权年度出让总量可以为零。
未纳入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实施计划的,不得进行出让。
今后,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均需通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是否纳入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实施计划的意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报请新立煤炭资源矿业权和扩大(采矿权含增层)矿业权范围前,应在矿区所在地发布公告,征求矿区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新立出让的煤炭资源采矿权,开采规模最小应达到120万吨/年,服务年限最短不低于50年,勘查程度为勘探。
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须公开竞价
今后,我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实行公开竞价出让。公开竞价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以拍卖方式为主。
发生七类情形,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以公开协议方式出让。七类情形具体为:(一)国家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煤炭资源的;(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煤炭开发项目;(三)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四)已有煤炭资源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或下层煤炭资源;(五)非煤资源矿业权人为综合利用申请勘查、开采现有勘查区域范围内、矿区范围内煤炭资源;(六)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七)煤炭资源采矿权人申请开采自己矿区范围内新发现的具有开采价值的上层煤或夹层煤的。
以公开竞价方式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
煤炭资源矿业权招标出让,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煤炭资源矿业权拍卖出让,拍卖公告应在公开拍卖日20日前发布。煤炭资源矿业权挂牌出让,挂牌公告应当于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挂牌期限届满,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出让过程采取回避制度
矿业权出让过程中,将采取回避制度。《办法》规定,投标人资质审查委员会、竞买人资质审查委员会、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议研究等参加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回避:(一)煤炭资源矿业权所在地为本人籍贯地的;(二)与煤炭资源矿业权申请人、竞买人的承办人有亲属关系的;(三)有异议被举报应当回避的;(四)与煤炭资源矿业权申请人、竞买人及其承办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煤炭资源矿业权招标、拍卖出让,每宗标的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每宗标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少于3人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停止本次招标或拍卖活动,重新组织或选择其他方式出让。
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
发生六类情形不得转让
《办法》规定,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应当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发生六类情形之一的,煤炭资源矿业权不得转让:(一)采矿权部分转让的;(二)被纳入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在整合期间未经批准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三)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五)矿业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六)矿业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等机关通知立案查封状态的。
一次性缴清价款有困难可申请分期
煤炭资源矿业权收益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煤炭资源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一律按规定缴纳矿业权价款;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煤炭资源矿业权,按照中标或竞得价缴纳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以公开协议方式出让的煤炭资源矿业权,按照矿业权评估结果缴纳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
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缴纳。
串通投标将受处罚
《办法》明确规定,在煤炭资源矿业权招标、拍卖或挂牌过程中,受委托的单位、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竞买人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煤炭资源矿业权人不按期足额缴纳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的,将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转让煤炭资源矿业权的,将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煤炭资源矿业权人擅自将煤炭资源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勘查、开采经营的,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矿产勘查单位、矿产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及储量检测等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将由负有行业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依照规定注销其资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出让、转让煤炭资源矿业权的,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