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中午,节日里的如皋港繁忙依旧,11:00左右,如皋检验检疫局检验局鉴定人员赶赴中林如皋港码头,等候“SGUNITED”轮靠泊并第一时间登轮开展重量鉴定。经过首次水尺计算,用船方提供的船舶常数初步估算出所载货物重量比提单数短少1045吨,短重率达13‰。计算发现货物严重短少后,船方立即声称货物不会有问题,短少肯定是由港水密度测量不准、看水尺时水浪很大造成的计重误差所致。可实际情况是取水样测量后水密度不变、看水尺时风平浪静水面基本没有波动,且航行途中无排水记录,鉴定人员经过认真复测复核,认为水尺结果是准确的,对船方的借口不予采信。事实面前,船方终于承认在上一港计重时风浪较大,未能准确读到六面水尺刻度,计重不准造成了货到如皋后的原发短少。1月4日全船货物卸毕后,鉴定人员经过末尺水尺计算,得出实际货物重量比提单量短少逾千吨,船方对最终的计重结果并无异议,如皋检验检疫局第一时间出具重量鉴定报告,作为收货人贸易索赔的法律依据。
为了维护我国贸易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贸易欺诈,如皋检验检疫局提示国内进口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明确规定以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重量证书作为结算依据,有效规避贸易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开展装船前检验鉴定工作,使短重现象在装货时得到有效控制,切实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