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将统一规划布局保护性开发煤炭资源

   日期:2008-09-22     浏览:1185    评论:0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条例》,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对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违反条例规定,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转让、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应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新建单个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年30万吨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对边角煤、极薄煤层等零星煤炭资源开采,应当由煤矿企业开采,矿井设计能力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年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

 

     《条例》对宁东煤炭基地的煤炭开发明确规定,宁东煤炭基地内已经批准开办的小煤矿,不得配置新的资源量,不得进行扩建。对适宜大型煤矿企业开采的资源,应当按照规划进行资源整合和矿井改造;对影响大型煤矿企业开采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关闭,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或者折价入股;属于浪费资源严重、没有安全保障的小煤矿,由原审批机关予以关闭。

 

     《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对太西煤资源的开采实行总量控制、限量开采的保护性开采措施。违反《条例》规定,擅自开采或者扩大太西煤生产能力和限产指标进行生产的,将被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产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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