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利好废钢 惠及钢铁

   日期:2015-07-24     浏览:79    评论:0    
核心提示:对于不久前出台的废钢铁加工类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朱继民在7月20日召开的2015废钢铁行业大会上表
 对于不久前出台的废钢铁加工类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朱继民在7月20日召开的2015废钢铁行业大会上表示:“贯彻和执行好优惠政策,对今后废钢铁行业的发展,以及钢铁企业多‘吃’废钢的经营发展战略,都具有重要作用。”

在6月2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中明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废钢铁加工类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优惠政策,利用冶金渣(钢渣)加工成水泥原料、用于混凝土添加料的企业可享受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联合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全联中小冶金企业商会等7家相关协会,共同举办了2015废钢铁行业大会,探讨今后税收优惠政策精神落实的相关工作。

近年来,废钢铁加工企业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综合税负过高,导致成本传导到钢铁生产企业,使我国废钢铁利用率不断降低。数据显示,今年前5个月,全国废钢铁的消耗总量和单耗继续下降。

针对此,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副司长毕俊生表示,税收优惠政策对废钢铁循环利用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通过对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进行税收刺激,可以起到“抓中间,带两头”的作用:一方面,带动前端的拆解回收企业,促进回收拆解企业规范管理,同时,引导资源流向,从源头上控制废钢铁的回收渠道;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废钢铁加工企业与钢铁企业发展长期稳定的供应关系,将政策福利传导到钢铁企业。

财政部与会官员认为,对于废钢铁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支持是有必要的,但应当考虑怎样避免社会投机资本因政策优惠的原因进入这个行业。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与会官员表示:“该优惠政策引入了税务信用等级等概念,力图通过机制和制度设计来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

“我们应该高度关注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更加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政策。”朱继民强调,相关的钢铁企业和废钢加工企业、配送企业都要学习和落实好相关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抵制一些违法和违规的行为。他提出两点希望:一是希望废钢铁加工行业的准入企业能够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准入条件严格要求自己,向钢铁企业提供符合标准的废钢铁产品,抵制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希望钢铁生产企业能够利用这次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使用废钢铁的成本,与符合准入条件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合作关系,落实好国家对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的要求。

会上,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树斌提出,要执行好该政策,一是国家政府部门要进行监管监督,二是行业要自律,三是企业要讲诚信、讲信用,守法遵法。他表示,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将配合政府尽快组织企业签订《废钢铁加工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

此外,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名誉会长王镇武,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副会长、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鞍山钢铁股份公司总经理王义栋,中国铸造协会专职副理事长温平等领导也参加了此次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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