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修订取消“存贷比” 专家:对银行有三大利好

   日期:2015-06-25     浏览:148    评论:0    
核心提示:人民网北京6月25日电 (李海霞)24日晚间,国务院常务会议一则有关《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通过消息,宣告了存贷比作为银行信贷投放额
 人民网北京6月25日电 (李海霞)24日晚间,国务院常务会议一则有关《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通过消息,宣告了“存贷比”作为银行信贷投放额度的监管工具成为历史。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在接受人民金融专访时认为,“存贷比”的取消,是适应新形势下银行发展复杂化、多样化的必然结果,将在三大方面对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存贷比,顾名思义,代表着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而存贷比的监管改革,伴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转型,也见证了我国商业银行不断深化的改革历程。

存贷比取消是必然结果

回顾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历史,存贷比也走过了20年的改革历程。1995年颁行的《商业银行法》将存贷比作为银行主要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之一,并规定“贷款余额 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从1998年开始,首先面向国有商业银行实施了这一制度。然而直到2004年之后,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才真正下降 到75%以下。

“存贷比的‘红线’针对当时银行资产负债表是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指标。确实在宏观上抑制了信贷过度投放,起到了降低了单一银行的流动风险的作用。”曾刚说。

然而,在当下,存贷比已不能准确地反映银行业真实的流动性状况。曾刚说,因为银行的业务已经不再局限于单纯的存款和贷款,资金来源和使用多元化,存贷比甚至对银行发展形成约束。

“存贷比上限监管隐藏着这样一个原则,即商业银行各类资金来源中,只有存款才可以发放贷款。商业银行资本金、发债、同业拆借等资金来源再多,也不能用来放贷。”曾刚说。

事实上,目前在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端有很多表现形式,如,现金及存放央行款项、同业存款、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反售金融资产、股权投资、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款项;而在负债端表现同样较为多样:吸收存款、央行借款、同业借款、拆入资金、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款项。

“有这么多的选择,却不得不去选择存款这一‘独木桥’,一些商业银行就会虚增存款价格,货币政策的传导也会受阻。”曾刚说。

曾刚认为,“在这种背景下,存贷比作为流动性监管指标的意义大幅减弱,并逐渐异化成了对银行信贷规模的约束,因此适当的改革与调整已势在必行。”

对银行有三大利好

在曾刚看来,存贷比的取消,既是顺应国际惯例的要求,也是符合在信用货币环境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扩张驱动负债增加的基本逻辑。同时,存贷比的取消将在银行创新、信贷释放和新的流行性监管体系的建设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首先,存贷比的取消,将会放开银行在资产端和负债端的束缚,主动负债在银行资金来源中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高。银行的发展模式将不再是“千篇一律”,差异化发展将会呈现。

“部分银行可能会往交易型银行、混业经营方向转型,而一些银行可能会继续专注于存贷款等传统业务。”曾刚说,“存贷比的取消,会促使银行以更为多元化的方式来筹集资金,不会再去疯狂扩张网点争夺存款了。”

其次,存贷比的取消,将在使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得以释放,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力度。

“一个非常直观的感觉就是,没有存贷比的‘紧箍咒’,银行的贷款能力会增加。”曾刚认为,“短时间内,不一定有多明显的信贷增加,毕竟信贷投放要与实体经济的情况相符合。但从长期来看,只有经济有需要,信贷的投放就会增加。”

第三,曾刚认为,存贷比不做强制性要求有助于符合国际标准的新的流动性监管体系的建设。

事实上,目前,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已纳入了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的两项流动性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关注的是银行短期流动性,净稳定资金比例关注的是银行长期资金的稳定性。

曾刚建议,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要实行分类监管。大银行监管向新巴塞尔协议方向发展,使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监管指标,小银行使用存贷比指标。
“需要逐步过渡到能容纳银行所有业务的、更为综合的指标,即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流动性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曾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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