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计划关闭35处小煤矿 改造升级21处

   日期:2015-05-20     浏览:132    评论:0    
核心提示: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30万吨以下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2015年,全省计划关闭小
 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30万吨以下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2015年,全省计划关闭小煤矿35处,改造升级小煤矿21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完成30万吨以下煤矿(以下简称“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意见》明确当下目标任务:2015年全省计划关闭小煤矿35处,其中济南市6处、淄博市4处、枣庄市7处、烟台市1处、泰安市9处、莱芜市2处、临沂市5处以及临沂矿业集团1处。以上35处小煤矿,必须于2015年年底前全部关闭到位。

同时,还要改造升级小煤矿21处,其中济南市2处、淄博市3处、烟台市2处、潍坊市1处、泰安市7处、莱芜市3处、临沂市2处以及临沂矿业集团1处。以上21处小煤矿,必须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机械化改造或扩能改造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予以关闭。

在奖励补助方面,《意见》提出,对在2015年年底前关闭到位的小煤矿,在积极争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基础上,按照“以奖代补、先关后奖、逾期不奖”的原则,省财政加大奖补资金力度,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关闭煤矿的职工安置、安全隐患消除、经济补偿等。关闭期间发生事故和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矿,不享受奖补政策。

按照我省有关部署,在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方面,《意见》指出,关闭煤矿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等,应一次性偿清;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向主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应及时转到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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