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煤炭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同时,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市县自行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项目。
2014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批复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5%。12月31日,我省依据批复下发了湘财税[2014]65号文件,对清理收费项目、税率适用、折算率和收入分享做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省煤炭资源税改革正式实施。
一个月来,省地税局领导高度重视煤炭资源税改革工作,各级地税机关按照省局部署,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修改完善征管系统,多途径宣传改革政策,深入煤炭生产企业开展纳税辅导,督促“清费立税”执行到位,严密关注舆情民意,及时反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保证了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