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鑫鑫采矿厂以其采矿权范围的第三采场及设备设施、已形成的生产作业工程与罗平锌电合作,罗平锌电向鑫鑫采矿厂提供1900万元(不含税)用于鑫鑫采矿厂对第三采场所覆盖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并享有第三采场12%的收益权。合作开采期间,第三采场产出的矿产品在同等市场价格的条件下应优先销售给公司。
根据协议,因出售第三采场产出的矿产品所产生的收益由鑫鑫采矿厂和罗平锌电按比例分配。合作开采期间,因出售第三采场产出的矿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鑫鑫采矿厂向罗平锌电出售的从第三采场产出的矿产品)所产生的收益由鑫鑫采矿厂和罗平锌电按比例分配(鑫鑫采矿厂和罗平锌电于每年完后的一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收益进行结算并分配完毕,如需资金不足还要继续投入就不再进行分配。其中,鑫鑫采矿厂享有88%的收益权,罗平锌电享有12%的收益权)。因第三采场生产经营所导致的亏损由双方按照分配比例承担。合作期间,鑫鑫采矿厂负责第三采场矿产开采所需的人力、技术、设备等资源的投入,罗平锌电在履行完毕1900万元(不含税)合作款支付义务后,享有对第三采场矿产品开采、销售及财务核算的监督权。由于罗平锌电投入合作款后第三采场矿产开采所需其余资金由鑫鑫采矿厂承担,鑫鑫采矿厂投入的开采成本费用均列入采矿成本。若开采资金不足,可用合作期间形成的利润进行再投入,暂不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