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非煤矿山存在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生产工艺落后等状况,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此,需要对非煤矿山建设和生产行为进行“约束”。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非煤矿山生产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规定较少,需结合非煤矿山生产实际,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禁止性行为予以细化。
此外,还有组成人员提出,法律责任部分对违规者处罚偏轻,有的条款所列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较为严重,仅处罚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难以起到惩戒目的。为了避免企业在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继而对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对其严惩十分必要。建议草案加大处罚力度,对禁止行为整改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停产甚至关闭;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