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规定,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不停产整顿的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未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煤矿,为限期关闭对象。有以下4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则实行及时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经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和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
为保证限期关闭到位,文件要求: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的力度,所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所有3万吨/年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期;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超过2017年12月31日。属于其他关闭退出对象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间一般为3年(最后一次延期的有效截止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1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截止期与采矿许可证截止期一致。
同时,不再核准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技改项目,不再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不再审批新的探矿权。不符合改造扩能条件的煤矿,一律不在配置资源。
对关闭煤矿的奖励补助、政策扶持等,在文件中也有所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