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税改对铁矿税改的启示

   日期:2014-10-11     浏览:122    评论:0    
核心提示:9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将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
 9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将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并强调立税后不能增加煤炭企业的总体负担。一直以来,铁矿资源税改众说纷纭,那么,从煤炭税改我们可以得到哪些启示呢?

今年初以来,我国煤炭市场供大于求,价格大幅下滑,企业亏损面扩大。在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的压力之下,国家加强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煤炭消费总量的控制,这对煤炭需求增长也形成了制约。此次煤炭资源税“量改价”既有为煤炭行业减负、推动煤炭行业健康发展的意图,也是政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既定任务。按照相关部署,随着我国资源税改革从石油、天然气扩大到煤炭,其他资源税改也将加快,包括金属矿原矿、非金属原矿、水资源等。

中国资源税改革酝酿多年,但屡次搁浅,主要是因为近几年我国经济形势变化比较大。目前,国内宏观经济运行稳定,全球经济处于整体复苏阶段,中国经济依然保持较强劲的发展势头,而且煤炭等矿产资源价格处于低位,现在推进资源税改革,影响相对较小。

与煤炭行业相似,今年初以来,铁矿石价格不断下降,9月份的铁矿石价格已降到5年来的新低。铁矿石价格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钢材市场需求较弱,而铁矿石新增供应量有较大增长。在需求疲弱、供给增加的双重影响下,国内矿山企业压力陡增。

与此同时,铁矿山税费负担率日益过重的问题仍没有改善。我国铁矿石资源税征收始于1984年,1994年后调整为从量定额征收,征收范围为2元~30元/吨,并根据矿山不同类型和等级来给予不同的征税标准。由于铁矿石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独立矿山难以承受,2002年铁矿石资源税下调,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2006年重新向上调整至60%,2012年上调至80%。最近几年,铁矿资源税增加了1倍。目前,国内铁矿山平均要交12种税和13种费,平均每吨铁精粉要上交各种税费在200元以上。

虽然目前进口铁矿石价格处于历史低位,但是三大矿业巨头凭借其低成本战略,仍可盈利,并继续大规模扩产。国内高成本矿山与之相比,已不具备竞争力。在这一背景下,低成本进口矿的市场份额可能进一步提高。因此,为铁矿山企业减负是适合当前行业发展实际的。

那么,铁矿资源税是应从量计征还是应从价计征?

一方面,从推动矿山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目前一些地方在矿产资源方面的收费项目繁多,且不规范。一些矿山通过关系,少报产量就能少缴税,这种行为既浪费了资源,又不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将使矿山的经营更加透明,有利于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减少浪费。从煤炭行业的现状来看,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是比较科学的。但另一方面,对于铁矿资源税征收方法还应考虑到行业的实际。

冶金行业专家李沛林告诉笔者,我国铁矿资源具有许多特殊性。一是含铁品位较低,含有害杂质较高,开采出来后绝大部分不能直接入炉,属于半成品,需要加工分选后变成高品位的铁精矿,才能变成商品出售,形成价值,对铁矿石从价征收资源税无法实施。二是如果对铁精矿从价计征,由于我国铁矿资源贫富相差悬殊,选矿比差距较大,含铁品位低的铁矿需要5~6吨铁矿石才能选出1吨含铁65%以上的铁精矿,有的富矿只需要2~3吨,二者相差2~3倍。而且铁精矿价值中,不仅包含铁矿资源本身的价值,而且含有分选加工中的能源和人工价值,按资源税计征又不尽合理。另外,有些矿山只有采矿没有选矿,有的选矿厂只能选矿,没有采矿,对铁精矿价值很难计算,从价计征比较困难。此外,从收缴难易复杂程度看,从量计征是铁矿资源税实施多年的老办法,收缴程序、计算方法、管理制度等都已定型,简单易行,成本较低。如果改为从价计征,程序复杂,难度较大,从上到下收缴双方都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成本较高。他建议对少数可以直接出售的成品富矿,由原来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于大部分需要加工不能直接出售的铁矿石还应实施按量计征。

按照我国铁矿资源的实际情况和铁矿山目前的经营状况,无论是从量计征还是从价计征都应该降低铁矿资源税负,给铁矿企业以休养生息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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