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条例8月起施行 法无禁止皆可为鼓励改革创新

   日期:2014-08-06     浏览:172    评论:0    
核心提示:我国第一部关于自贸区的地方性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中港网消息
 我国第一部关于自贸区的地方性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中港网消息,该条例已于7月25日上午由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获得表决通过。

据悉,《条例》定位为综合性立法,集实施性法规、自主性法规、创制性法规的性质于一身,堪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基本法”。《条例》共9章57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到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可谓亮点频出。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建设要坚持“自主改革”的指导思想,努力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改革妨碍制度创新的体制、机制,不断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条例在总则中特别规定,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创新,这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法人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精神。《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根据国家要求,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建立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工作机制,企业只需按照规定提供一个表格,通过一个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实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备案)等行政事务一门式的办理。为了推动贸易发展,《条例》明确规定,要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积极开展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等方面制度的创新。为推动贸易发展,《条例》规定在试验区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条例》规定了五大金融创新关键点。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近日就《条例》的制定过程以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法无禁止皆可为”,《条例》在总则中特别规定,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创新。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也在《条例》中得到明确。自贸试验区根据国家要求,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企业注册便利化在自贸试验区一经推出广受好评,《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建立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工作机制,企业只需按照规定提供一个表格,通过一个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实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备案)等行政事务一门式的办理。

《条例》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即从事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企业通过单一窗口一点接入一个信息平台、实现一次性递交满足监管部门要求的标准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监管部门处理状态(结果)通过单一平台反馈给申报人。这对于提高政府部门监管效能,降低贸易和运输企业的综合物流成本,以及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条例》还规定了5大金融创新关键点: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推动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等多边投资和贸易协定,有关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和区域投资协定的通行规则,结合我国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条例》对国际通行的“一公平四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即维护公平竞争、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加强环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此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丁伟告诉媒体记者,二审后围绕各方意见,尤其是针对事中事后监管部分,到自贸区做了调研,也开了座谈会,对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而修改完成的条例,已经把目前上海自贸区总结出来的可复制可推广内容全数纳入其中。而对于接下来制度创新中可能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内容,丁伟表示,因为条例本身是开放的,所以也给制度创新留下了相应的空间。

提交二审的自贸区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的三原则之一,就是预留制度创新空间,处理好改革的阶段性与法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丁伟表示,既要把已经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内容放进去,也要考虑到未来几年的进一步探索,所以条例不能规定得过细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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