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13领域投资须经政府核准 严重过剩项目不得核准备案和提供贷款

   日期:2014-07-17     浏览:119    评论:0    
核心提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须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核电站建设须由国务院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须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核电站建设须由国务院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记者昨日获悉,作为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省政府日前正式印发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下称《目录》),共涉及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13个领域。

其中,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对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将实行备案管理,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据悉,该《目录》已经开始实施,此前我省于2004年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同时废止。社会各界如果想了解该《目录》的具体内容,可以登录“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省政府特别要求,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不得为此类项目办理规划选址、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

省政府同时强调,该《目录》规定的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的项目,凡是在县级政府管辖范围的,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目录》规定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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