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对中国无缝钢管反倾销复审作出终裁
该案原审于2011年2月24日终裁,对进口价格低于1772美元/公吨的涉案产品(产品外径为5-16英寸,不含不锈钢材),征收上述限制价格和进口报关价之间的差额乘以进口单据所注明的进口产品数量(公吨),但所征收的反倾销税不得高于海关从价完税价格的56%。2012年5月28日,墨西哥对上述税号的无缝钢管启动了复审程序,2012年10月16日在《官方日报》上发布复审初裁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进行复审行政程序,并按照以下方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对于价格低于每公吨2317美元的,征收海关进口单价与此参考价之间的差价,但所征税额不得超过每公吨1252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