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激起千层浪。澳大利亚吉布森山铁矿公司17日发布公告称,日照钢铁由于一项2008年的合同违约,被裁定向其支付1.14亿美元的合同违约金。据了解,这是首例国外矿商针对中国内地钢企单方面毁约公开进行的仲裁索赔。
上述类似“秋后算账”的做法,立即引发了国内人士担忧和讨论。《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事态发展仍在继续。其中“金融危机是否属于不可抗拒因素”和两国法律之间的差异,成为后期博弈焦点。
“秋后算账”或难执行
据了解,日照钢铁在应对仲裁程序时,曾反诉吉布森山铁矿违反贸易惯例法。不过,上述反诉已被仲裁人驳回。日照钢铁还将承担仲裁结果公布之日起的6%利息和仲裁费用。
日钢内部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日钢并不认同针对吉布森山铁矿在诉讼中提出“日钢有欺诈行为”的指控。他特别强调,“我们是因为金融危机这样的不可抗拒的因素而无法履行合同,不是欺诈。”不过,另一位接近日钢董事长杜双华的内部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目前正值日钢和山钢重组的关键时间节点,公司将对这一事件淡化处理,不方便就此事作正面回应,近期还没有反诉的打算。
“一般而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长期协议合同中都会注明一个条款。”中钢协内部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像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就属于不可抗拒因素。在他看来,金融危机的爆发完全有理由称之“不可抗拒因素”。另一方面,矿山和钢厂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很少有矿山用这种极端的方式来处理和钢厂之间的合同纠纷,一般都会选择更加温和的方式,国外矿山现在用这种鱼死网破的方法解决,实在是有点不妥当。
“在2008上半年铁矿石大涨的情况下,国外矿山也经常会用各种理由不执行长协,而转头去卖现货获取暴利,履约率曾经不到60%,如果深究起来,中国钢厂是不是也应该要求赔偿?”上述人士说。
另外,他还表示,这项仲裁涉及到两个国家的企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特别是涉及到两国法律方面等多项事务。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贵生也表示,由于裁定结果是澳大利亚单方面做出的,必须通过中澳双方的双边条约或中澳双方都参与的世界性机构来申请执行,执行时间会相当漫长,而且过程非常复杂。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表示,如果日照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吉布森山铁矿是有权利寻求诉讼来索赔的,而钢厂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因为长协矿价格过高而转向现货购买,这可能也成为受到国外中小矿山指责的重要原因。值得担忧的是,一旦打开“诉讼索赔”这扇大门,有可能形成一个连锁反应,中国更多钢厂将会面临同样被“秋后算账”的尴尬。
日钢毁约也很无奈
据悉,吉布森山铁矿与日照钢铁的渊源始于2006年,当时前者开始向后者以短期供应合同的形式出售铁矿石。2007年7月,吉布森山铁矿与日照钢铁签署了长达15年的铁矿石长期供应合同。根据协议,日照钢铁每年采购吉布森山铁矿位于库兰岛项目不超过150万吨的铁矿石。当时,长协合同规定的铁矿石进口价格低于现货市场价格,国内钢企都希望找到便宜、稳定、优质的矿源,而吉布森山铁矿也急需扩产资金,拿到与钢厂的长期协议就意味着融资会容易许多。
日照钢铁决定不履行长协合同是在2008年10月底,毁约的对象包括吉布森山铁矿。业内人士指出,2008年下半年,在现货矿价格大大低于长协矿的情况下,包括宝钢、武钢、鞍钢在内的绝大部分中国钢厂几乎全部撕毁了长协矿协议,转而购进现货矿石,此类情况在中小钢企中尤其严重。
作为在夹缝中生存的民营钢厂,日照钢铁也成了2008年那场“协议户大逃亡”中的一员。日照钢铁高层回忆说:“那时如果再(把长协矿)吃下去,我们必死无疑,宁愿冒索赔的风险毁约。公司不能用生存的机会来换取合作关系。”
吉布森山铁矿称“打击很大”
根据近期媒体报道,对吉布森山铁矿来说,以日照钢铁为首的中国客户毁约,几乎是致命的一击,公司差点破产。尽管吉布森山铁矿在一个月内就找到了新买家――首钢所持股的亚太资源有限公司和首长国际有限公司,但代价却是“销售协议价格比原来要低得多”。
据了解,不仅如此,陷入困境的吉布森山铁矿还不得不以“非常低”的价格出售股权,出售对象依然是上述首钢旗下的两家公司。早在2008年初,首钢就首次出价竞购吉布森山铁矿股权,10个月后,吉布森山铁矿主动以首钢原来出价的2.5折出售其2亿多股股票。根据协议,这两家公司合计向吉布森山铁矿出资约1.625亿澳元,持有后者将近40%的股份。不过,澳大利亚收购委员会日前以违反《公司法》为由,叫停了首钢集团收购吉布森山铁矿的交易。国内分析人士认为,澳大利亚此举其实是保护主义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