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煤炭工业局获悉,我省已出台实施细则,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作出详细规定。
为防止煤矿突击提拔人代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细则对“矿领导”对象作了规定,下井带班的矿领导必须是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熟悉井下生产安全的其他矿领导班子成员,严禁突击提拔矿长助理或以其他形式代替带班下井。
为防止矿领导带班下井走过场,实施细则规定,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职务和照片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没有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并接受社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