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云南省矿业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以下简称:《规划》)进行了通报,该《规划》即将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对该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该省经济社会发展,将带来新的变化。
矿业产值将达4000亿
据从会上获悉:云南省将实现以西南“三江”云南段为重点的一批重要成矿区带主要矿种找矿的重大突破,新发现矿产地95处,其中大中型10处,新增一批矿产资源勘查基地。预期新增一批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煤炭40亿吨、铅锌金属1000万吨、铜金属500万吨、锡金属20万吨、钨10万吨、金200吨、银4000吨、铝土矿9000万吨、铁矿石3亿吨、磷矿石3亿吨。
实施一批与矿业开发活动相关的重大建设工程,加大资源开发力度,不断增强矿产资源持续供应能力。规划全省生产煤炭1300万吨、铁矿石3500万吨、铅锌金属135万吨、铜金属45万吨、金40吨、银2000吨、磷矿石2800万吨。实现矿业产值(含采、选、冶、加工)4000亿元,利税500亿元。
对18种主要矿产的开采量实施总量控制。钨、锡、锑、稀土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其开采总量为约束性指标,实行严格的总量调控。
形成7个矿业经济区
《规划》制定了43种主要矿产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划分了7个矿业经济区,即昆明-玉溪矿业经济区、兰坪-维西矿业经济区、个旧-文山矿业经济区、曲靖-昭通矿业经济区、鹤庆-弥渡矿业经济区、保山-镇康矿业经济区、澜沧-景洪矿业经济区,其中前4个为国家级矿业经济区。
《规划》鼓励开采我省优势、国内紧缺的煤、磷、铜、铅、锌、金、银、铂族、镍、铁、锰、钛等矿产。
注重生态开采与保护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体原则,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措施,加强生产矿山的环境监管、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监测。
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坚持“采前预防、采中治理、采后恢复”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实施一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示范工程。
推进矿区土地复垦。严格实施土地复垦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因矿产资源开采而引发的土地破坏,禁止在良田内开采砖瓦用粘土,切实保护耕地。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