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 最迟2015年关停
全省小煤矿清理整顿时间表确定
根据《意见》,四川将通过煤矿清理整顿和兼并重组,实现煤矿数量明显减少、企业规模明显扩大、整体水平明显提升、矿区面貌明显改善、煤炭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的目标。所有煤矿单井(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能力符合煤炭产业政策规定要求;到2015年底,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可有多个煤矿)不低于30万吨/年,矿井数量减少到1000个以内,煤矿企业数量减少到300个以内。
《意见》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满足“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等17个条件之一的小煤矿,要予以关闭。对灾害严重、安全基础差、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合法小煤矿,积极引导小煤矿退出煤炭生产领域,实施淘汰关闭;对有资源和改造条件但无灾害防治能力的合法小煤矿,协调督促其参与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对按规定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未被兼并重组的,以及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次死亡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
《意见》还提出了小煤矿分期分批实施关闭的时间表:2013年6月底以前,要认真清理各类非法违规小煤矿和不符合条件的资源整合技改项目,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2013年6月底以前,3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企业所属小煤矿仍未参与兼并重组或未签订兼并重组初步协议的,暂停生产或建设,所有停产停建煤矿的证照一律暂扣;对未达到30万吨/年企业规模且未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限期淘汰关闭,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于2013年底前淘汰关闭,其余煤矿于2015年6月底前淘汰关闭。
兼并者为被兼并者安全生产担责
根据《意见》,全省所有合法煤矿企业(包括其生产、在建矿井)均纳入兼并重组范围。重点推进规模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鼓励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煤矿企业参与兼并重组。其中,地方政府已确定关闭的煤矿不参与兼并重组。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及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进行兼并重组。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于2015年底前完成。
《意见》提出,合理选择兼并重组主体,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等优势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也可结合实际采取小煤矿企业之间联合重组。一个矿区(井田)原则上由一个主体企业生产开发,筠连、古叙、宝鼎、红坭等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优先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实现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和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兼并含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企业,应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兼并重组的标准为: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资源、资本、生产、技术、安全、经营、组织以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方面的同一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