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9年非法吸存1.5亿被判18年

   日期:2010-08-13     浏览:823    评论:0    
    用高息为诱饵,9年时间非法集资1.5亿余元的煤矿主冉术吕经重庆市巫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该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9月,冉术吕承包了巫山县红椿乡倒流水煤矿,由于开采煤矿资金不足,从同年10月起开始向他人借款投入煤矿经营,借款本息逐年增加。2001年至2009年3月,冉术吕以倒流水煤矿和个人的名义,分别以借款、融资、预付购煤款等形式,许诺高利率,先后向180余人吸收存款340余笔,实际金额达1.5亿余元,其中单笔超过100万元的多达50余人。2008年11月,该矿由于债台高筑,完全陷于停产。2009年3月,该矿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冉术吕所欠债务进行核对,重新登记,发现冉术吕的高额借款本息。
 
    另查明,冉术吕隐瞒无煤可发、没有履约能力的事实真相,夸大其煤产量,以低价或买断煤炭销售权为诱饵,签订煤炭购销合同,2007年12月至2009年1月,共骗取他人购煤款1325万元。
 
    法院认为,冉术吕用倒流水煤矿或个人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且造成案发后尚有1.18亿余元借款无法偿还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外,冉术吕的行为还构成合同诈骗罪。为此,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一审以冉术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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