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潍坊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近日,山东省潍坊市政府出台了《潍坊市重点矿山监理暂行办法》,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招标或委托专业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对矿山采矿活动进行专业化监理。
《办法》明确了监理范围,规定对辖区内露天或地下开采的煤、铁、金、银、天然卤水、重晶石、萤石、陶瓷用砂岩、石英岩、白云岩、长石、膨润土、建筑石材、建筑用砂等重要矿产资源矿山进行监理,涵盖潍坊市所有优势重点矿种。
《办法》规定,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矿山监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测绘资格证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地质、测量、采矿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具备野外测量、定位和室内数据处理、成图等必要的仪器和设备等。
在监理内容和程序上,由监理单位按照监理目标,对矿区范围、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开拓系统、运输系统、工作面布置、开采方法、开采顺序、尾矿库、排土场的设置、排放方式、堆置高度、边坡坡度等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方面进行监理,出具书面监理报告,负责监理验收,并定期向委托方提交监理报告和相关监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