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布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八项规定
据悉,该规定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于印发,要求山西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要求,各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队伍。同时,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对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要重新调整。
在矿井瓦斯等级管理方面,规定明确,高瓦斯、突出矿井严禁擅自降低瓦斯等级。按突出管理的矿井自鉴定(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未完成突出煤层鉴定的,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突出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的矿井,必须在一个月内上报省煤炭厅批准变更瓦斯等级。
同时,要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矿井内严禁随意留设盲巷;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必须在密闭前后1米范围彻底切断;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密闭前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电缆。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严禁采掘作业,并要求加强密闭施工及维修、打钻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为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规定强调,凡是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规定指出,高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吨煤30元,保证矿井瓦斯治理、防突治理工程无亏欠。瓦斯防治的资金投入应在安全费用中重点保证,提取费用不低于安全费用的50%,且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山西省还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提高员工辨识瓦斯隐患的能力、处置瓦斯隐患的能力、避灾脱险的能力及防范事故的能力。严格岗位准入,岗前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另外,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瓦斯抽采未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必须进行停产停工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