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罗列四隐患 7.1万亿银行理财或遇重拳整治
“理财业务规模飙升的同时,一些银行的操作规范和风险控制并未跟上,存在风险隐患,监管层和业内有一定共识,未来对理财产品的规范可能重点落在合规性和资金流向的监控上。”1月30日,一位国有银行高层人士对记者表示。
1月中旬召开的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布局了2013年的监管工作重点,特别提到要严格监管理财产品设计、销售和资金投向,严禁未经授权销售产品,严禁销售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严禁误导消费者购买,实行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分账经营、分类管理。
上述人士透露,工作会议期间,银监会向各金融机构做了“内部风险通报”,总结并列数了当前银行理财市场存在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销售合规风险、监管套利风险、风险可能向表内转移,以及资金池运作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一位股份行金融市场部人士30日告诉记者,业内在密切关注监管政策动态,比如PE产品销售是否全面叫停,涉及理财业务的法规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何时出台等。
“近来风险事件频发,银行自身也开始对理财业务做一些自查和调整。一方面加强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一方面做分账经营、投资业务的分离等。理财业务总体看来是风险可控的,治理也很有必要,可以说2013年是银行理财发展的一个拐点,随着收益率下行,银行理财市场规模增速,特别是跨业合作的规模都会很快降下来。”他指出。
警示理财业务主要风险隐患
过去五年是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黄金时期。截至2012年底,银行业理财产品余额达到7.12万亿元,较2011年末增长逾56%,较2007年底的5000多亿元增长超过13倍。目前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4.11%。
1月29日,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在“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热点问题座谈会”上披露,2012年全国开展理财业务的18家主要银行为客户实现投资收益2464亿元。
不可否认,银行理财在丰富投资人投资渠道、推进利率市场化、金融产品创新上的积极作用,但理财业务规模飙升的同时,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弱化、风控能力欠缺等问题也暴露出来。
前述国有银行人士称,近年来银行理财、承兑汇票、企业债券承销等业务发展迅猛,对银行业风险管理形成新的挑战。他透露,银监会对银行业“风险通报”时提出警示,称其中部分业务的目的是出于降低资本占用、绕开信贷规模管控和规避监管要求,隐含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和信誉风险,要引起重视。
理财业务风险隐患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销售合规风险有所上升。目前看来,银行理财市场爆发的各类风险案件大多都集中在违规销售、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上。
前述股份行金融市场部人士指出,案件爆发的金融机构从地方中小银行、股份制银行到国有大行均有,新案件还在不断出现,可见银行业内部风控尤其是基层银行内部管理水平的薄弱。
银监会指出,销售合规风险体现在一些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中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尤其是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收益率测算等重要信息的披露上过于笼统,投资者无法有效识别风险,一些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不规范,内部管理不到位。
第二,监管套利现象增多。一些银行在信贷资产出表动机下,借道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等同业机构,通过理财资金对接企业融资需求,特别是对接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两高一剩”等限制性领域融资需求的情况更为突出。
第三,相关风险可能向资产负债表内转移,未匹配较高的资金成本,理财业务的资产配置趋于激进,主要投向高收益、低评级企业债券等高风险项目。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七成以上是非保本类,但出于维持市场份额或银行声誉的需要,银行很可能承担保兑义务,于是理财产品对应的资产风险仍滞留在银行体系表内。
第四,资产池运作暗含流动性风险。资产池模式的特点是“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单个产品无法进行独立的成本核算,一旦市场偏好发生逆转,出现投资者巨额赎回,或新的理财产品难以发行,银行流动性风险立即爆发。
重点严管“影子银行”
29日在同一场合,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指出,现今银行理财存在“三个不一致”,即银行与客户对理财业务风险收益特征认识不一致;业务发展与银行内部管理水平及监管要求不一致;理财业务发展和监管的要求也出现了不一致。
阎庆民指出,从监管层面上,银监会将继续完善监管制度框架,不断健全理财产品风险监测系统等基础设施,运用好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处罚等手段,严格监管产品设计、销售和资金投向。同时,要推动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政策的协调性,以科学有效的监管支持和鼓励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资金池、跨业合作业务可能是整治重点,以后信息披露会更全。”前述国有银行人士认为。
记者获悉,在2013年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监管机构将对银证、银基、银保、银信等合作类业务,严格审查合作者的资信实力,资金去向和风控措施,“建立防火墙和风险代偿机制,防止风险转移到银行资产负债表内。”
银行理财如果出于规避监管、绕开信贷规模的目的,则表外的银行理财业务很可能异化为银行的“第二信贷部”或“影子银行”,以致促发系统性风险。
关于中国“影子银行”的定性,监管部门借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定义“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因而否认银行理财是“影子银行”。但我国的信用中介体系绝大部分都在监管体系之内,对这类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如果缺乏有效性,风险会在金融体系内扩散和转移,其危害等同“影子银行”。
但监管部门已经开始高度关注“影子银行”问题。据悉,银监会提出,要重点监管影子银行、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尚福林在上述会议上提出了三个禁止,即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禁止为影子银行放大杠杆提供融资;禁止银行客户转借资金。
同时银监会还指出,要特别关注银行案件与非法集资、民间融资等外部风险相互勾结的问题,案件防范采取高压态势,严肃查处、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