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亿信托兑付加剧影子银行风险

   日期:2013-01-29     浏览:136    评论:0    
核心提示:2万亿信托兑付加剧影子银行风险 近期,包括信托、小贷公司、网络借贷等在内的非银领域相继暴露出风险,在引起业界担忧的同时,也激起了

2万亿信托兑付加剧影子银行风险

 

 
 
       近期,包括信托、小贷公司、网络借贷等在内的非银领域相继暴露出风险,在引起业界担忧的同时,也激起了关于影子银行的讨论。不过,对于影子银行如何界定?怎样评价其地位和作用?背后风险究竟有多大?业界认识不一。对此,《经济参考报》记者进行了深度调研、采访,现推出影子银行系列报道,解剖影子银行风险样本,揭示影子银行现状和风险,厘清监管重点和难点,阐明影子银行在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背景下的地位和作用。

因13亿的信托贷款面临偿付危机,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下称“三峡全通”)一度试图发债融资却遭遇失利,信托发行方中信信托更是表示不会进行债务兜底,已做好拍卖抵押资产准备。

这一事件是不断积聚的影子银行风险的集中体现。华创证券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单一和集合两类信托非金融类产品(基建+地产+工商业)的到期量约为2万亿。显然,保兑付成为信托公司今年重要任务之一。

除信托产品外,银行投资产品、小贷公司和网络借贷等也不断传出种种风险事件和问题,同样被指扮演影子银行的角色,并引起市场人士担忧。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应完善监管体系,落实监管主体,谨慎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样本一

信托频频暴露兑付风险

在信托资产快速增长的同时,其占社会融资规模比例也不断提高,但在信托公司过于依赖融资类业务,信托产品频频暴露兑付风险的背景下,市场不断发出对信托公司影子银行属性的质疑。

央行发布的2012年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全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5.76万亿元,比上年多2.93万亿元。其中,信托贷款增长迅猛,全年增加1.29万亿元,占比8.2%,同比高6.6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托贷款快速增长的背后,频频暴露的兑付风险不容忽视。信托行业的领头羊中信信托发行的一款信托产品目前便面临兑付危机。据了解,该信托产品为“中信制造·三峡全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于2011年12月,募资总额达13.35亿元,资金用于向三峡全通分期发放信托贷款用以补充其流动资金。

不过,令投资者震惊的是,中信信托对该信托计划进行第四次临时信息披露时称,本应于2012年12月20日收到的当期贷款利息7456.49万元未能到账。不过,数日后,中信信托公告称已于21日收到该笔贷款利息。

正当外界以为该信托计划兑付危机解除后,中信信托再次发出贷款本息未能到账的公告,本应于2013年1月14日、16日分别到账的贷款本息11855万和47247万均未到账。

国内某评级公司副总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三峡全通2012年拟发行20亿企业债,但被他所在的评级公司和另一家评级公司先后拒绝,最后导致其企业债项目无法报到省发改委。此外,中信信托方面则表示不会对三峡全通进行债务兜底,并做好了对资产进行拍卖处置的准备。

除中信信托外,包括中融、中诚、吉林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产品也相继暴露出兑付危机,在考验相关企业融资能力和信托公司应对实力的同时,也引起监管层高度重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去年发布半年度《全球金融稳定报告》称,中国金融稳定状况相对良好,但需要关注“影子银行”问题,尤其是近年飞速膨胀的信托类产品,有可能把风险转嫁给银行。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对记者表示,信托公司受到中国银监会严格监管,虽然资金运用采取债权或股权形式,但从《信托法》定义看,应是一种直接融资行为,市场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同时,尽管信托公司面临着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以及交易对手道德风险,但和其他金融机构、普通工商企业相比风险不会更特殊,不会更大,也不会有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此外,在整个社会融资规模中,信托贷款比重并不大,因此信托公司和影子银行不能混为一谈。

尽管在信托是否为影子银行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议,但信托业今年面临兑付压力却是实实在在的。华创证券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单一和集合两类信托非金融类产品(基建+地产+工商业)的到期量约为2万亿,如果加上财产管理类信托产品和投资标的为金融机构的信托产品,到期量将超过3万亿。

样本二

小贷公司监管乏力风险丛生

在信托之外,去年实现业务量迅猛增长的非银行融资类机构还有一类小额贷款公司。据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会长刘克崮的估算,截至2012年12月底,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已超过6000家,全行业贷款余额则超逾6000亿元。

行业的高速发展,始终掩盖不住小贷公司发展中暴露出的种种风险和问题。“拥有合法外衣的钱庄”、“民间借贷链条中的庄家”“高利贷组织”等负面评价都直指小贷公司。

目前,引导小贷行业发展的行业纲领性文件是2008年5月由银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但《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从表面上看,大部分小贷公司并未踩过4倍基本利率的政策“红线”,而实际上,通过一些私底下的运作手法,很多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高得惊人。

一位来自担保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小贷公司的合同上标明的贷款利率水平在政策规定范围之内,但是利用“服务费”等其他名目,小贷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实际利率可能达到4、5分利(即年化利率50%左右)。

这位担保公司负责人形象地比喻道,实际上,银行、民间担保机构和小贷公司也形成了一个三角形的融资体系。“银行看不上的客户去找担保公司贷款,虽然政策不允许担保公司贷款,但仍有担保公司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以30%至40%的年利率放贷;如果连担保公司都不给贷款的话,那么这些客户只能去找小贷公司,小贷公司的利率也就更上了一个台阶。”这位担保公司负责人戏称,这也是行业潜规则。

记者以贷款申请人的身份对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暗访。在合肥市小额贷款协会的数十家会员中,记者随机挑选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暗访对象。记者按照该公司在其网页上公开登记的联系方式与其取得了联系,表示希望申请到贷款。在询问了记者是否有抵押物等信息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开出了月息3分的利息,如果贷款时间期限达到一年的话,年利息为36%,但如果记者确实有诚意的话,该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将年利息优惠到30%左右。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小贷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时就指出“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经营现象,如变相提高贷款利率、超比例、跨区域发放贷款、变相抽逃资本金、收入支出列支不真实等情况。”

小贷公司发展的不规范之处还体现在股东构成上。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很多小贷公司的股东都是房地产老板,但由于对监管规则不了解甚至轻视,很多关联交易频频发生,积累了更大的风险。

这些问题的暴露,一定程度上和小贷公司有效监管的缺失有很大关系。“时隔五年,小贷公司在全国已经快速铺开,但是,当初2008年发布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内容却没有太大的变动。”合肥市小额贷款协会秘书长李柯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他还指出,虽然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文件是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发布的,但实际上,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并不真正行使监管权,小贷公司的真正监管权是在各级地方政府金融办。这种现状造成了实际上监管的乏力甚至空白。

样本三

网络借贷风险恐集中爆发

在小贷公司问题丛生的同时,最新曝出的网络借贷平台优易网涉嫌“卷款跑路”事件,让近年火热的P2P网络借贷再次引起公众关注。

来自浙江的投资者金先生,已经有四五年网络借贷投资经验,却没想到在一个名为“优易网”的借贷平台“老马失蹄”,200万元投资可能血本无归。等金先生赶到优易网注册地南通,发现已经人去楼空。

据第三方网贷数据平台海树网统计,优易网从2012年8月正式上线以来,成交总金额约7116万元,累计成交笔数363笔。海树网创始人潘瑾健表示,目前共有2000余万元未还款。

另外,据畅贷网公司统计数据,中国目前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交易量已从2011年的60亿元增长到2012年以来的300多亿元。第一财经研究员李钧认为,以2012年末的市场规模来看,保守估计借贷余额在100亿元以上。

在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P2P行业不断曝出的风险也令人忧虑。在优易网之前,“哈哈贷”一度因为资金问题暂时关闭,“淘金贷”则卷走投资者100多万元资金,网络借贷风险频发为行业健康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随着还贷周期陆续到来,P2P平台的法律风险估计将在2013年更多地爆发。”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说。

黄震认为,目前P2P行业在集聚资金、人才、技术的同时也集聚了大量风险,存在“三无”尴尬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主管机构,这无疑会对金融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

长期关注网络贷款的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副教授赵静指出,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流动规模快速增长,如果一直置于“三不管”地带,很有可能成为地下钱庄、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温床,从而危害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应尽早将其纳入监管范畴。

“P2P网络借贷等非公众性金融总体应该是鼓励发展的,只要不涉及公众性,并接受监管部门程序性的管理,设定一些准入机制、登记手续等,合理规范就能够顺利发展下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认为,对于一些新兴的金融模式,监管部门及时到位才能使投资人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背景链接

一般来说,根据IMF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影子银行指非银行机构进行的信贷媒介活动,对于中国来说,IMF进一步将影子银行定义为在受到监管的银行体系外的金融中介活动。狭义地说,影子银行包括典当担保、私募、私人借贷等;广义地说,应该包括地下银行、信托产品以及商业银行从事的一些理财产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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