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通报非煤矿山事故 矿山事故将按级别处罚

   日期:2010-06-12     浏览:853    评论:0    
  近期,广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4月以来已连续发生多起中毒窒息和坍塌等事故,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近日对事故进行了通报。小型露天采石场与小型地下矿山,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死亡事故的,将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通报中指出,通过对近期非煤矿山事故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重。5月3日,南丹县五一矿亢马工区三号通风井二级斜井施工作业人员,没有按照有关安全规程要求,没有在距离工作面20米处设置保险杠,断绳跑车,造成斜井底部没有进入躲避硐室的3人死亡、3人受伤。5月13日,南丹县拉么综合选矿厂马鞍山矿二工区一级斜井挂钩工,在矿车没有完全提升过井口阻车器的情况下,提前将链环插销拉出导致跑车,造成斜井底部没有进入躲避硐室的1人死亡。
 
  二是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5月13日,宾阳县矿贸公司尖锋锑矿三灶矿点在进行停产复工清理斜井井筒时,1人进入还未清理的冒落堵塞区域内,发生缺氧窒息,另1人盲目施救,2人均窒息死亡。
 
  三是非法采矿屡禁不止。4月1日,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盗矿人员进入非法矿井盗矿,造成4人中毒死亡。5月16日,天等县一无证露天采石场发生坍塌事故,造成两人死亡。
 
  通报中明确指出,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矿山企业,要采取安全许可的强制措施。小型露天采石场与小型地下矿山,凡是发生死亡1人事故的,给予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发生一次死亡两人事故的,给予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个月;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死亡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大中型露天矿山和地下开采矿山,发生死亡1人事故的,给予罚款,局部停产3个月;发生一次死亡两人事故的,给予罚款,局部停产6个月,全矿停产3个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5人事故的,给予罚款,全矿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至6个月;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的,给予罚款,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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