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河南省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将对煤矿生产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河南省将采取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煤矿等措施,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煤炭产业集中度和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有的放矢地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三低”现象。
据了解,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三低”现象主要指:一、办矿体制混乱,产业集中度低。河南省煤矿数量多,规模小。目前,河南省年产30万吨及以下煤矿688处,占河南省煤矿总数的86%。二、办矿标准不高,安全保障水平低。河南省大部分小煤矿设备、设施、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三、矿井受自然灾害威胁严重,技术保障水平低。目前,河南省共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98对,产量占河南省煤炭总产量的60%以上。
根据规定,今年河南省将推动生产规模15万吨/年至30万吨/年煤矿实施兼并重组,省内现有煤炭生产规模年产100万吨以上的企业,可作为兼并重组主体,以产权为纽带兼并重组小煤矿。
在2010年年底前申请退出的煤矿(确定关闭矿井除外),经有关部门核准,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等规费。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将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依法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除了责令改正以外,还将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乡镇政府辖区内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可以直接给予停职或免职处理。
县(市、区)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可以直接给予停职或免职处理,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