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锡林郭勒盟、赤峰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2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7号)要求,现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2012年我区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下达给你们,请监督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2012年我区第一批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轻稀土为25000吨,全部分配给包头市包钢集团公司;钨精矿(三氧化钨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1050吨,分配给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钨矿主采300吨,太仆寺旗金地钨业有限责任公司钨矿主采350吨,西乌珠穆沁旗乌道伦达坝二道沟铜多金属矿综合利用200吨,赤峰市维拉斯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锌多金属矿综合利用200吨。
二、包头市、锡林郭勒盟、赤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9〕165号)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
(一)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制度和合同书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盟市国土资源局签定责任书;盟市国土资源局要与旗县国土资源局签定责任书;旗县国土资源局要与矿山企业签订合同书。务必于2月底前签定完毕报厅。
(二)盟市、旗县国土资源局要落实专人负责对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发现超指标生产、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旗县国土资源局要监督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与开采总量控制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也将不定期的对矿山企业的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矿山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随时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矿和稀土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盟市国土资源局应于每月3日内将上月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每季度末3日内钨矿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报厅。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对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超控制指标开采、违规出让钨和稀土矿采矿权行为的,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上报指标执行情况,如因为盟市、旗县延误上报数据,造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未及时按规定将我区的数据上报国土资源部,厅将对相关盟市、旗县国土局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四、请盟市、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和当地统计部门进行沟通,务必确保各项数据一致。各地在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