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出台“双十条”加强煤矿生产安全

   日期:2011-12-06     浏览:231    评论:0    
核心提示:据法律教育网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出台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

 

 
 

据法律教育网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出台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各类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包括: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则提出要切实落实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规范执法、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指出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督检查,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强化水害、自然发火及冲击地压防治工作。

“十项要求”还提出要强化地方监管、国家监察、联合执法和责任追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有序退出机制等,要求对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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