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商业银行不得借理财产品高息揽储

   日期:2011-10-10     浏览:151    评论:0    
核心提示:银监会9日消息,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
 银监会9日消息,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从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要求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审慎尽责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为防止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要求银行做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合规、健康和持续发展。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果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办法》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如果客户不接受,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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