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20号公告,公布对美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终裁决定,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和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终裁决定暂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部分汽车反倾销调查终裁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20号
【发布日期】2011-05-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汽车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11年4月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汽车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补贴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案件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案件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经审查,商务部调整了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后,被调查产品的调查范围为: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
名称:排气量在2.5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英文名称:Saloon cars and Cross-country cars(of a cylinder capacity>2500cc)。
具体描述:所用发动机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主要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等基本部分组成。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公路交通运输,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87039000。
三、终裁倾销幅度
终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如下:
1.通用汽车有限公司8.9%
(General Motors LLC)
2.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8.8%
(Chrysler Group LLC)
3.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2.7%
(Mercedes-Benz U.S.International,Inc.)
4.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2.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4.1%
(Honda of AmericaMfg.,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Inc.)
6.其他美国公司21.5%
(All Others)
四、终裁从价补贴率
终裁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如下:
1.通用汽车有限公司12.9%
(General Motors LLC)
2.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6.2%
(Chrysler Group LLC)
3.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0%
(Mercedes-Benz U.S.International,Inc.)
4.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0%
(Honda of AmericaMfg.,Inc.,American HondaMotorCo,Inc.)
6.福特汽车公司0%
(Ford Motor Company)
7.其他美国公司12.9%
(All Others)
五、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暂不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事宜视情另行公告。
六、复审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商务部申请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终裁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