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准入门槛 确保矿业权向国有煤炭企业流转

   日期:2011-03-16     浏览:667    评论:0    
核心提示:  全国人大代表、冀中能源集团董事长王社平在“关于加大国有大型煤企跨区域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中表示,应进一步加大对国有大型煤炭企业跨区域发展支持力度,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准入门槛,确保矿业权向国有优势煤炭企业流转。
  全国人大代表、冀中能源集团董事长王社平在“关于加大国有大型煤企跨区域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中表示,应进一步加大对国有大型煤炭企业跨区域发展支持力度,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准入门槛,确保矿业权向国有优势煤炭企业流转。
  王社平认为,煤炭属不可再生资源,煤炭行业也属于一个高危行业,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有大量煤矿和煤炭资源由不具备开办煤矿资质的个人或企业所掌握,亟需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机制”,严格涉煤企业资质审核,禁止不符合条件者进入煤炭资源开发领域,保证矿业权由符合办矿条件的企业获得,以提高资源开采效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王社平建议,应严格按照“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原则,优先为矿区内优势煤炭企业配置资源,由一家大型煤炭企业进行统筹开发。对已获得采矿权但不具备技术、管理、资金优势的企业,可以通过矿业权转让,鼓励其将资源、资产评估后入股兼并重组企业,接收方向出让方支付矿业权价款,并给予经济补偿。坚决杜绝矿产资源炒作行为,控制那些不具备办矿条件的企业、个人,利用经济优势参与矿业权竞争,增加国有煤企获取资源的难度和成本,尤其一些老国有煤企,历史包袱沉重,可能因缺乏资金而拿不到矿业权,导致后备资源保证能力严重不足。
  王社平同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煤企重组整合的协调、指导,确保大型优势煤企在跨省区资源整合中享受应有政策,促进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不断优化国有煤炭经济布局;保障大型煤企以合理价格收购中小型煤矿,杜绝整合、收购过程中的“漫天要价”现象;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简化办事程序,一站式集中办理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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