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规定出炉将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新规旨在细化价格垄断规定,并不意味一味降价”
1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期“清肃”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两部新规定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昨日称,下一步,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将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时,“组织开展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执法检查,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控专家、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贸易经济系主任洪涛昨天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称,“《规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整治市场秩序,对价格的规制管理不一定都意味着价格下降。”
洪涛曾参加国家发改委举办的应对农产品价格上涨专家座谈会。
细化“垄断协议”
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反价格垄断规定》还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早报记者了解到,《反价格垄断规定》并不仅是为应对此轮物价上涨所采取的措施。中国自2008年8月1日施行《反垄断法》以来,有关价格垄断的细化规定,执行的还是国家发改委2003年6月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由此,国家发改委在2009年8月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并非为了降价”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颁布之际,近半年来物价形势偏紧,通胀压力明显。2010年11月,国务院确定了“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物价维稳原则,并在当年12月初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了修订,将经营者操纵市场价格的罚金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不过,洪涛昨日说,新规将对价格垄断形成遏制,但反价格垄断规定意在整治市场秩序,而非使价格下降。
洪涛分析说,价格垄断表现为,一种是外资进入中国形成价格垄断,比如外资大型超市在中国开业时,以限时低价招揽顾客;另一种是零售商利用对渠道的垄断,进行价格垄断。《反价格垄断规定》的出台将对这些行为形成有效遏制。
对于“遏制低价垄断将使价格上涨”的质疑,洪涛说:“低于成本的低价策略看上去是有利于消费者,但不利于公平竞争,扰乱正常经营秩序,违反价格法。对价格的规制管理不一定都要价格下降,有些价格该升的还是要升。比如绿色产品、无公害产品,相对较高的投入,应得到相应回报。”
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招商银行宏观与策略分析师徐彪认为,反价格垄断对于铁矿石谈判等进口商品议价将起到积极作用,可以增强中国企业涉外谈判时手中的筹码;同时,如果国际贸易中存在他国对中国的价格垄断争议,也有了受理和调查的官方渠道。
洪涛认为,新出台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让政府治理价格垄断的可操作性增强。“两个规定的操作性比较强,此前的法规中一些规定比较模糊,不利于执行和操作。”
洪涛指出,新规对“不公平的高价”、“不公平的低价”、“正当理由”、“市场支配地位”等具体情形的认定条件进行了明确,指明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处罚时,应依据的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款。
《反价格垄断规定》还对行业协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行业协会不能帮助企业串通涨价,2008年方便面涨价就是在行业协会操纵下发生的。”洪涛说。
将设专门执法机构
昨天,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还透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特别是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将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补充专业人员。
事实上,国家发改委已着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组建专门从事反垄断和市场价格监管的队伍。
2010年7月,国家发改委披露,已新设市场价格监管处、反价格垄断处。
2010年12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于成都召开反价格垄断工作会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在会上要求,各地抓紧设立反价格垄断的专门机构,选派相应人员开展价格反垄断工作。
但许昆林在此间也表示,目前成立专门机构的地区,执法人员在年龄结构、专业结构、执法能力等方面都还难以完全适应反价格垄断工作的实际需要,此外部分执法人员存在畏难情绪,认为当前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活动难以开展;有的人也担心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会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有观点称,从法律层面来看,价格垄断行为有《反垄断法》进行规范;从管理层面看,物价局、工商局等等都是与此职能相关的部门。是不是需要成立单独的部门,以免机构重复设置,这点可以商榷。
“目前的定价方式多元化,除了成本定价,还有需求定价、竞争定价,也就是根据竞争对手的价格定价,比过去单一的定价方式复杂,需要专业执法机构对价格进行管理。” 洪涛说。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查处的价格垄断行为多发生在充分市场竞争行业,如方便面、米粉、绿豆等行业,并未涉及成品油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