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司:矿业权转让须进交易机构

   日期:2010-12-09     浏览:1061    评论:0    
核心提示:随着矿业升温、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全面推开,矿业权市场日趋活跃,矿业权交易宗数、交易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日趋活跃的矿业权转

随着矿业升温、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全面推开,矿业权市场日趋活跃,矿业权交易宗数、交易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日趋活跃的矿业权转让市场,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权力寻租现象仍然存在

总体看,当前我国矿业权市场建设仍显滞后,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和规范的问题,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不够规范,权属纠纷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已建的矿业权有形市场存在体制不顺、规则不一、监管不严等问题;权力寻租现象在有的地方仍然存在。

为了防止权力寻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实现公平交易,《通知》确定了“矿业权出让转让必须进场公开”的原则。

一是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承办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组织实施招拍挂、确认结果等具体工作。出让公告中应对拟出让的矿业权作出风险提示、明确竞买人(投标人)的准入条件等。交易机构应在交易机构大厅、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办理矿业权登记所需的资料和要求,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等。

二是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政务大厅和门户网站上公开,设立交易机构的还应在交易机构大厅中公开。

三是委托交易机构寻找受让方和自行寻找受让方的矿业权转让,一律在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应在交易机构大厅、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通知》还规定,矿业权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不会增加矿业权人交易负担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司有关负责人认为,总体看来,进交易机构公开操作不会增加矿业权人的负担。此前,已有15个省(区、市)建立了相应的交易机构,运行正常。而且,大部分省份出让矿业权时都有在政务大厅公示的要求,此次的要求对于矿业权出让而言,并没有增加新的条件。

矿业权转让是否全部进场交易,曾经有争论,但从国家规范矿业权市场,加强矿业权市场监管,减少矿业权恶意炒作的角度看,要求全部进场公开交易后,能让很多隐性的问题暴露出来,可以减少潜在纠纷。

此外,各交易机构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而不是由交易机构定,这样有利于保证收费标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做好矿业权市场监管工作,必须推进统一监管平台建设。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为基础,利用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获取集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矿业权交易信息,实现对全国矿业权市场信息的统一监管,公开发布和提供信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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