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实行责任人问责制

   日期:2008-10-29     浏览:1127    评论:0    

  近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下称“两局”)召开了一个“别开生面”的座谈会——今年以来辖区内发生过较大以上煤矿安全事故的监察分局、县级政府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参会,共同分析事故教训、交流管理经验。同时,为保障煤矿安全,两局推出了一系列强硬措施。

 

  据了解,今年以来,云南省共发生较大(死亡3人)以上煤矿安全事故12起,死亡69人。针对云南省煤矿企业安全事故频发、安全形势较为严峻的状况,两局专门召开此次座谈会,发生事故煤矿的18家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发言,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教训进行了自我剖析。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交流整改经验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云南煤监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朝明代表两局,就今后的煤矿安全工作提出了“两个关闭、一个停产、一个专盯、一个问责”的硬性要求。即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措施不落实、无技术能力、安全监管跟不上的,坚决予以关闭;对企业主体责任没有落实,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将重处重罚,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坚决责令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对有动力现象及双突矿井,未做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无防突设计及防突措施以及有措施未落实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落实监管责任,对重大隐患和事故矿井实行专盯;凡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对负有责任的责任人实行问责,在事故调查开始前即自动辞职和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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