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处理两起重大煤矿事故责任人 6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日期:2009-01-20     浏览:1792    评论:0    

    四川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9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金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5”重大瓦斯事故、幸福煤矿“10·12”重大瓦斯事故处理情况,金河煤业公司法人代表邓仕民、幸福煤矿法人代表应健等6人涉嫌犯重大事故责任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兴文县副县长徐秋华,江安县委常委、副县长董大华等14名行政监管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008年9月5日2时52分,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金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8人、伤16人;同年10月12日12时50分,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红桥镇幸福煤矿发生一起瓦斯事故,死亡10人。目前事故调查已经结束,调查组认定,这两起事故均是重大责任事故。

 

    四川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这两起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金河煤业公司法人代表邓仕民、矿长王能启、矿技术负责人何良才对金河煤业公司“9·5”重大瓦斯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红桥镇幸福煤矿法人代表应健、矿长陈昌甫、副矿长姚星付对幸福煤矿“10·12”重大瓦斯事故负主要责任,他们的行为均涉嫌犯重大事故责任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这两起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兴文县副县长徐秋华,兴文县古宋镇副镇长马仕骏,江安县委常委、副县长董大华,江安县红桥镇副镇长胡祥伟等14名行政监管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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