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安全远程监管草案公布

   日期:2008-09-08     浏览:1132    评论:0    

    7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山西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要求,所有生产矿井都应当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市民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利用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对矿井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等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管理,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功能的系统。

 

     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后,如出现瓦斯浓度超限报警等异常信息,煤矿企业应在6分钟内将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监管。如生产矿井不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不联网运行的,人为造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是故意弃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将由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或者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处以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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