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矿企业不得擅入“三区”
昨日,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出台的《关于加强煤矿“三区”监管的通知》中强调,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煤矿企业不得擅自进入“三区”(煤矿矿区范围内划定的采空区、无煤区及其他不可开采区)组织生产或从事其他作业,否则按越界行为对待。
《通知》指出,采空区主要包括老式采煤采空区和壁式采煤采空区;无煤区为主要指因含煤地层缺失,无煤炭资源的区域;其他不可开采区为主要包括因水文、地质条件影响,煤层不达可采厚度,历史上小窑破坏等区域。
《通知》强调,对煤矿“三区”范围内可能存在实体资源或可复采残留资源的,煤矿企业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按《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核查项目管理的通知》,确定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核实,核实后增加的资源储量,需按有关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备案,补缴采矿权价款后,方可申请开采。
申请开采必须有煤炭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和安监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方可组织生产;对已在“三区”范围内进行复采的煤矿,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生产;对“三区”管理实行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制。
未按上述规定实施监管和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处理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