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发电用煤出矿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日期:2008-08-06     浏览:1358    评论:0    

陕西发电用煤出矿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29日,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要求各煤炭生产企业出矿价要严格最高限价,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他用煤。

    
通知指出,我省煤炭生产企业重点合同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619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省工交办煤运办自8月起,按管辖范围在每月25日之前向省物价局报告名单所列煤炭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热值、数量等情况。省物价局汇总后,将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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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各煤炭生产企业要提高电煤合同兑现率,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他用煤。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电煤价格检查,重点查处煤炭生产企业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中间环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反经营差率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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