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发生事故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报告

   日期:2008-12-16     浏览:1410    评论:0    

    记者15日从安全监管总局获悉,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出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规定》明确,煤矿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规定》要求,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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