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报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要求加快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进程。
矿业权实地核查是矿产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国土资源部2008年对这项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各省(区、市)组织开展了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但存在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省不够重视等问题。为加强分类指导,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实地核查,《通知》要求:
一是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要亲自抓。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涉及历史问题多,分管领导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措施办法。
二是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落实工作经费,确保矿业权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部将根据各省(区、市)区域范围内发证矿业权数量、上报的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方案以及核查承担单位落实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已形成的工作费用等情况,准备拨付经费,各省要做好相关工作。
四是各地要按照《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和技术要求(修订版)》,统一标准,规范开展工作。第一,加快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进程。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实地测量承担单位时,应优先选择具备地质勘查和测量双重资质的单位。同时,为加快推进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进度,可选择多家单位承担实测工作,并将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实地核查与采矿权实地核查同步进行。第二,充分利用已有工作资料。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工作已形成的相关基础资料,尤其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产资源储量利用动态监测形成的矿区采掘工程测量等资料,并加强与有关工作的衔接与配合。第三,统一探矿权采矿权坐标系统。为保证测量工作开展前后探矿权采矿权坐标系的一致性,部将适时对新受理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各级登记机关要注意与本地测绘管理机关沟通,届时在矿业权受理登记时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