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通过新矿业法及内容

   日期:2009-01-16     浏览:2502    评论:0    

    印尼通過新礦業法---禁止出口未加工矿产品 

 

    印尼於1216通過「礦業法」(Mining Bill),惟該法仍極具爭議,印尼國內外廠商對新法中所規定之新許可證制度感到困惑,認為將進一步促使已因其他諸多問題苦惱之印尼採礦業更加雪上加霜,從而阻礙該項產業高需求之投資。

 

    該項法案最關鍵之規定是改變長達41年之工作合約制度(Contract of Work System),成為許可證制度(Permit Scheme)。先前採礦業者已與印尼政府簽署長期工作合約,涵蓋整個操作範圍,惟現今渠等必需申請一連串之許可,以進行採礦。儘管如此,該法並未具有追搠效力,亦即為大型公司諸如Freeport McMoRanRio Tinto等所擁有之大型合約理論上並不受影響。

 

    另採礦期亦已縮短,自原先之70年縮短為20年再加210年延長期;此外採礦業者之採礦面積縮小為10萬公頃,而舊法並無限制土地面積之規定,業者並指出該法尚不含採礦所需採礦前之探勘及採礦期間之礦產運輸等之廣大土地面積。

 

    另一項極具爭議的是要求業者必須在印尼境內處理所有金屬原料,以發展印尼本土工業,不可直接出口未精鍊之礦產品,必須先在印尼精鍊完成後才能出口,此舉係為提升印尼精鍊業之水準,以增加礦產品之出口價值,如此一來,在印尼採礦之外國公司未來需花費數百萬美元之支出,以建造精鍊廠,或交由印尼當地精鍊廠提煉礦產品,對此印尼礦業協會(PERHAPI)主席IrwandyArif則表示,採礦業者因印尼投資環境不佳、貪污嚴重、法律不透明等因素,而不願投資,採礦業者未來需投入大量資金,惟其獲利卻不明朗,此外建廠期限規定5年太短,最少需為8年,另大多數採礦業者均在國外與外國精鍊廠有長期合約,如需轉移至印尼國內建造精鍊廠,則須與外國精鍊廠取消長期合約,實有困難之處。

 

    另一項規定是業者於獲得許可證可在某些特定地區開採後,須繳交20%之附加稅。

 
打赏
 
更多>同类行业快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快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合同文本  |  隐私保护  |  使用协议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鲁ICP备081068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