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讨论的《矿产资源法》第六稿的修改建议中,建议调整现行矿产税费制度,由于现行的矿产税费经济关系不清晰、结构不科学,有重复征收之嫌,再加上税、费率太低,对矿业的收益分配不尽合理。
但是,目前争论的焦点是,“到底是现在的补偿费价款,还是向前走一步改成权利金、出让金。”国土资源部一位专家表示,“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是有偿矿业权的标志,还是继续以前的管理性收费。”
在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包括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两种。目前,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存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太低的问题,平均只有1.18%。因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相关调整方案将会在适当时机尽快出台的传言已久。
而且,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此前也表示,目前,对矿产资源开采有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前者是国家征收的矿产业权益金,因为宪法规定,国家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后者是调节不同矿区的矿藏量的丰富程度以及开采难易差异的差别税收。由于这两种税费并行,基本上形成了一矿一税的情形。
李稻葵同时认为,中国目前的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征收标准与国际水平相比都偏低,如资源补偿费平均为销售额的1%~4%,而国外一般在10%左右。所以,对前者应收取更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