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二,中国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办法》提出,对企业境外投资采取核准、备案管理;企业境外投资不得威胁中国国家利益和安全,不得违反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发改委将联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新办法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发改委,无需备案;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无需备案也无需告知。
上述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谈及为何要出台此番新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称,近年来,随着境内企业国际化程度提高,境外投资方式也更加多样,一些境外投资活动游离于现行管理边界之外,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新办法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
他还表示,新办法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在“放管服”三个方面统筹推出了八项改革举措,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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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1号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