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清的重要手段:“僵尸企业”市场化处置,清算与重组双管齐下

   日期:2017-08-04     浏览:422    评论:0    
核心提示:2015年10月8日,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突然宣布停产,随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当时的福昌公司
2015年10月8日,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突然宣布停产,随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当时的福昌公司是华为、中兴的一级供应商,有职工4000多人,年产值10亿元左右,上下游关联企业500多家,带动近5万人就业。
2015年11月13日,深圳中院决定在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前,采用“预重整”方式审理,即在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前,意向管理人进场辅助企业推进重整,由债权人、股东和员工等利益主体先搭建沟通平台,并让潜在投资方也得以了解企业真实状况和财务底数。
通过“预重整”的梳理,福昌公司近4000名员工得到妥善安置,企业恢复生产的障碍逐一消除,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
这是一个发生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启动前夕的案例,也预示宏观视野下,对此类企业的处置将越来越多使用破产等司法化策略。
但许多企业对破产有一定误解,认为只要进入破产程序都将以清算告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民二庭庭长贺小荣3日在介绍破产审判工作有关推进情况时表示,破产程序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可以双管齐下,既能解决僵尸企业淘汰出清的问题,也可以挽救有拯救价值的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图片来源:最高法官网)
另一方面,通过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可以彻底解决围绕“僵尸企业”形成的各类债务链条,从根本上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破产也能让企业重生
7月24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紧紧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
此后,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7月27日又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在今后的去产能过程中,处置僵尸企业更多要通过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办法,减少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去产能。
近期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
“僵尸企业”只能靠信贷资金“续命”,占用的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被长期闲置,危及实体经济发展。而“僵尸企业”存续又需要通过银行和财政不断输血,造成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叠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极易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第一财经记者王晓东摄)
目前从决策层到市场已有共识: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简单地依靠行政命令,而是更多依靠“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政府引导”要做好顶层设计、弥补市场失灵,“市场化运作”则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僵尸企业进行市场化方式处置。因此,破产是市场出清的重要手段。
2013年开始,中国破产案件数量出现拐点,逐年上升。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启动后的2016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其中,浙江、广东、江苏新受理的案件数量居于前三位,以上三省受理的案件总数占全国破产案件总数的48%。2017年以来,截至7月31日,人民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稳步上升。
然而,《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年以来,对加快破产审判影响最大的还是观念问题。很多企业对破产有一定误解,认为只要进入破产程序都将以清算告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曾撰文表示,在这种观念影响下,企业对破产没有积极性,认为反正是走向死亡,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等情况,企业家就“跑路”,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方式勉强维系,到期还不了款依旧要“跑路”,并没想过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让企业重新活起来。
另一方面,债权人对破产也没有积极性。杜万华解释说,因为企业破产后债权清偿率很低,有些企业债权清偿率仅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有些甚至为零。相反,债权人为尽量实现自己的债权,通常会采取非常规手段到各地法院申请抢先执行,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
在杜万华看来,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思想,应当是把人民法院当作“生病企业”的医院。“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要进行“诊断”,分类评估、分别处置。
果断处理“僵尸企业”不等于“一刀切”地强制退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上有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种渠道,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
贺小荣表示,在对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进行识别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功能,对于能够救治的困境企业尽量挽救;对于不具救治价值或救治无望的企业,果断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防止债务风险累积引发更多风险和危机。
防止“僵尸企业”逃避清理
“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浴火重生”的例子并不少。
如果按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标准,2014年时的中国二重(下称“二重”)也是一个典型的“僵尸企业”。至2014年底,二重的资产负债率高达134%,企业已资不抵债。

时任二重副董事长、党委书记的刘祖晴曾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如果按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标准,三年前的中国二重就是一个典型的‘僵尸企业’。”
不过,通过国务院国资委所主导的企业重组,以及四川德阳中院所引导实施的破产重整,历时近一年,二重经过与近20家债权银行艰苦磋商逾40余次,最终达成多方认可的“以股抵债+现金偿还+保留债务”的综合受偿方案,使得原有120亿元的金融负债得到了有效化解。
贺小荣同时提示,要对企业进行精准识别,挽救确有存续价值的企业,防止“僵尸企业”将重整制度作为护身符逃避清理。
他说,重整是用来挽救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的,而不是简单、机械地保持企业存续。要特别警惕一些不具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以重整作为护身符,借合法形式规避处置出清。
破产审判用上大数据和云
如何精准识别企业应该重整还是清算、如何让分布在全球的债权人方便地出席债权人会议、如何对破产案件事实进行全程监督,这是摆在破产审判面前的现实问题,但中国正创造性地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解决这些问题。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2016年8月1日正式开通,标志着我国破产审判工作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目前,该平台上的法官平台案件总量达14013件,其中,在审案件10744件,审结案件3270件。由于利用平台实现了破产案件一站式的网上业务协同服务,通过对债务人信息的公开,吸引更多投资人,促进困境企业重整再生。
与此同时,债权人大会也已经开到了网上,解决会议召开难的问题,有效节约了破产程序费用,加速了破产案件审理进程。今年3月以来,已召开7场网络债权人会议,涉及债权人10387人次,涉及债权金额101亿余元。
在执行清偿上,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建立起“当事人自治、管理人履职、法院依法监督”三位一体的破产财产处置通道,还同阿里巴巴等企业形成了合作。
今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审理的某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相关财产,成交总价达6554万元,超出起拍价1045万元,溢价率达18.97%,实现了破产财产处置的高效性和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贺小荣说,将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引入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既是破产法律制度的一次全新革命,也是中国破产审判实践对全球营商环境治理的积极贡献。
贺小荣表示,为真正实现破产审判工作的法治化、市场化、常态化,最高法下一步将抓好四项制度建设,推动三大配套机制建设。
四项制度建设包括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抓紧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三大配套机制建设则分别是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机制,推动破产费用基金落实;推动建立破产税收优惠机制,激励和引导当事人主动运用破产制度;推动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建设。
贺小荣说,破产重整成功后,企业信用不能及时修复,已经成为影响破产企业重生的重要因素,亟须加以解决。下一步将与央行等相关部门协调,对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出台相应政策。(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重华 冯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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