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合同制管理

   日期:2008-10-21     浏览:1147    评论:0    

  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规范合作各方勘查投资权益管理,经国土资源部批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20日正式公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编写的合同书,共15条73款,包括合作勘查期限、探矿权管理、双方初始投资及确定权益、追加投资及调整权益、合作期满成果处置与权益分配、双方权利义务保证和承诺以及合同终止等内容。其中4款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地勘基金项目合作方两种及以上选择权利,充分地尊重合作方选择,具有较强可操作性。

 

    《合同书》中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在探矿权日常管理方面,约定仍由原探矿权人持有,不变更持有主体。但原探矿权人应出具在合作勘查期间不单方处置合作探矿权书面承诺,并由地勘基金发函到颁发合作项目勘查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目的是保证地勘基金勘查出资权益,利于矿政管理;二是给予原探矿权人在追加投资方面优惠选择权利。原探矿权人在合作勘查期间任何勘查阶段,都有选择是否以资金方式投资和追加投资的权利,并提出较优惠的相应的权益调整办法;三是《合同书》在参照商业性矿产合作勘查运行惯例同时,给予矿业权人更多优惠条件和操作便利,体现了中央地勘基金主要任务是降低勘查风险、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商业性矿产勘查,不以赢利为目的。地勘基金还给予矿业权人多种操作上的便利,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多种评估方法以及灵活的权益处置方式。

 

据悉,《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追加投资合同书》(试行)也于同日对外公布并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全文刊发。这标志着中央地勘基金项目合同制管理的全面实施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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