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问责与淘汰并举推动节能

   日期:2008-10-13     浏览:1165    评论:0    

  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要求,内蒙古新近出台了干部问责、淘汰落后产能、停止审批高耗能项目等多项规定,以强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根据国家通报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2007年内蒙古单位GDP能耗下降4.5%,未完成下降5.26%的既定目标。从2008年以来内蒙古经济运行和节能形势看,完成5%的节能目标任务依然艰巨。

 

  为确保节能目标的完成,近期内蒙古进一步严格了节能目标责任制,规定未完成去年节能目标的呼伦贝尔、兴安盟、通辽、赤峰、乌兰察布、巴彦淖尔等8个盟、市,地方领导干部不能参与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暂停核准和审批新建高耗能项目。

 

  内蒙古还将强化年耗煤1万吨以上企业的用能监督,其中年耗能10万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将分解到人,并实行地方干部包干负责,凡完不成节能目标则追究责任,对企业也将依法从严处罚。

 

  同时,内蒙古进一步加大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要求各盟、市加快淘汰进度,确保按期完成今年电力45万千瓦、煤炭600万吨、钢10万吨、铁256.29万吨、水泥192万吨、铁合金52.18万吨、焦炭130万吨、有色金属5.7万吨、造纸1.7万吨、酒精0.5万吨的落后产能淘汰目标。

 

  此外,未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凡主动提前关停或拆除的,内蒙古将给予奖励。对列入淘汰计划的项目,到期将吊销或注销生产许可证、工商登记、排污许可证等手续,并采取停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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